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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永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针对日立金属垄断行为的公开声明


稀土永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盟")注意到2015年11月18日,日立金属在其官方网站以中、日、英三种语言发布了题为"关于部分中国烧结钕铁硼磁体生产企业就日立金属烧结钕铁硼磁体专利及该专利许可进行的信息发布事宜"的声明,声称联盟发布的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日立金属从未承认其专利并非必需,日立金属确信其烧结钕铁硼磁体专利对于烧结钕铁硼磁体的安全且高效的商业化生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日立金属还声称,其拒绝向联盟企业许可烧结钕铁硼磁体专利的行为,并非对专利权和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日立金属目前许可的烧结钕铁硼磁体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已超过整体烧结钕铁硼磁体市场的需求。
针对日立金属上述不负责任、颠倒黑白的言论,联盟认为,有必要进行澄清和说明,以正视听。第一,日立金属在其专利是否为必要专利上,反复无常,甚至不惜推翻其法庭陈述,严重违背诚信。第二,日立金属通过将"原始必要专利"与"垃圾专利"捆绑,无限制延长其专利许可,违反了中国《反垄断法》规定,联盟基于此提出垄断民事侵权诉讼。第三,联盟的立场是一贯、清晰和稳定的,恰是日立金属无法正视其违法行为及其潜在后果,在案件行将开庭时肆意散布不实言论,联盟表示极为遗憾。
一、日立金属在其专利必要性问题上反复无常
针对其专利是否必要,日立金属反复无常,首鼠两端。
在联盟提起诉讼前,日立金属一直强调其专利为必要。如,日立金属在其官方声明中曾声称其烧结钕铁硼磁体专利为"必要(essential)"。日立金属的发言人南章雄也曾对媒体表示,要绕过日立金属的专利去生产烧结钕铁硼磁体在商业上不可行。
反垄断诉讼中,日立金属又否认其专利必要性。在2015年10月20日于宁波举行的反垄断诉讼证据交换中,日立金属的代理律师当庭承认日立金属的专利并非生产钕铁硼必要,并且在质证意见中并特意指出,日立金属强调其专利是"必要"是日立金属自信宣传的表示,并非自认的事实。
当日立金属的法庭陈述产生对其不利影响时,日立金属又再次通过此次声明全盘推翻其法庭陈述,试图玩弄文字游戏,既应对法庭诉讼又延续市场"必要性"的认知。
前述行径表明,日立金属显然缺乏必要的诚信以及对中国法律应有的尊重。联盟希望日立金属端正态度,正视己方言辞,发表负责任的言论。
二、日立金属滥用专利制度,通过捆绑等方式以"垃圾专利"不当维持其垄断
日立金属烧结钕铁硼专利最早于1983年申请,迄今有三十余年,其原始必要专利原本应已过期。在其他发明人已经不享有任何权益之时,日立金属借助对专利制度的滥用以及不光彩的策略行为,使其专利仍然极大限制烧结钕铁硼产业界。
日立金属在其原始专利行将期满无效时,申请了大量所谓工艺专利,此类专利实质为日立金属利用了专利制度的缺陷申请的大量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者创造性极低的"垃圾专利"。如日立金属将烧结钕铁硼磁体中无法避免的杂质比例申请为成分专利;将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烧结钕铁硼业界已经普遍应用的烧结工艺、气流磨制粉工艺、内圆切片工艺等申请为制造专利;将降温时间等烧结钕铁硼产业的公知常识申请为制造专利等等。经过全面分析,日立金属对外许可的专利几乎全部属前述情形。
事实表明,日立金属前述专利的稳定性极差。2013年,日立金属在其专利组合中,精挑细选四件专利据以提起337程序。然而,经过联盟的努力,其中两件专利已经被美国专利商标局初步认定为无效(日立金属正就此提出上诉)。
面对此类"垃圾专利",为了达到排除和限制竞争的目的,日立金属在原始专利有效期内将此类垃圾专利与其原始必要专利相捆绑,辅之以"必需""无法绕开"等宣传,通过发起337调查等进行诉讼恐吓,使其原始必要专利的支配地位传导至"垃圾专利"上。最终,在原始必要专利到期之后,在需求者的眼中,日立金属的"垃圾专利"也成为了"必要专利",从而在烧结钕铁硼许可市场中长期维持垄断地位。
日立金属的前述行为属于典型的滥用专利制度的行为,其涉嫌严重排除和限制了竞争,以创新的名义损害创新,违背了《专利法》和《反垄断法》的初衷。联盟正是基于此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日立金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提起了垄断民事侵权诉讼。
三、联盟的立场是一贯、清晰和稳定
联盟在与日立金属的交涉中立场一贯,态度温和。然而,日立金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表与案件直接相关的声明,并且诸多言论与事实严重背离。联盟表示遗憾,并保留就日立金属不实言论造成损害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稀土永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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